“理性投资,从我做起”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案例分析:“境外股票”投资骗局

发布时间 : 2018-04-16

案情摘要:
        自2015年开始,A公司对外以政府招商引资为名义,虚假宣传其是从事股权重筹的金融公司,通过吸收群众资金,让资金循环运转,造成大量的现金流,来拉升A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股票的股值,再把股票升值挣来的钱回报给投资人,该公司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诱使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2015年10月,揭某携汪某某、邱某来到X地注册成立B公司,以同样手法开始向公众宣传吸收投资。同年12月,在揭某的指示下,汪某和邱某在Y地注册成立了C公司并开展业务。公司承诺高回报,吸引人投资,形成金字塔模式阶层。投资人相信公司的宣传后,双方会签订一份《加盟协议》,公司承诺发给投资人美国上市股票,在封闭期12个月后即负责投资人办理开户等相关事宜,封闭期12个月后,公司保证每一个投资商所持有的股票加上所得分红不低于本人投资额的2~2.5倍;封闭期内公司将会给先行投资者提前分红。投资人通过刷公司提供的POS机或者公司银行的账户转账进行投资,以两种层层递进方式取得收益。根据宣传,投资人的获利将是投资的2~2.5倍。但实际上C公司并无支付高额利息的能力,只能用新投资者的钱支付老投资者的利息,公司为了减少风险,一般都是通过会员制的方式进行投资,非会员需要会员推荐,然后出资4000元才能成为会员,投资期限为9周,每周按一定比例返利,9周后连本带利每份可收益7600元。公司规定,无论新会员投资多少钱,作为介绍其入会投资的老会员,都能享受一份4000元的9周收益,且如果发展的会员达到一定数量,可享受到下线每份10至30元不等的提成。
风险警示:
        非法集资常用通过虚假承诺、高额回报的作案手法来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并且在初期及时兑付,以获得信任,一些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加入其中,最后因非法集资者无法承受高额的利息,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社会公众应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需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国信证券珠海分公司”